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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鉴定的“堵”与“疏” (张宏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人的财富的增长,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需求的愿望与日俱生。收藏文物的行为作为历史上文明盛事的一种文化现象,自然而然的恢复发 展成一种时尚,这既可以看作揖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对传统文化的重新认识,也可以作为认识到文化遗产价值的垄断社会资源的自觉行动,更可以算是有的人利用文物 资源作为“脱贫致富”的谋生手段,无论是怎样的心态,林林总总对文物重视的世间万象,总要比把文物当作“四旧”来破坏来毁灭要进步得多。因此,这在很大程 度上讲,应该是传统文化开始复苏的折射反映。
8年 前,有感国家出台的文物鉴定办法,笔者撰写过《文物鉴定向我们走来》并刊发于《中国文物报》。当时预测文物鉴定行为将进入收藏文物的人们生活,成为文物行 业的技术标准和一种新的社会中介。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实践,文物鉴定果然以各种形式“遍地开花”,民间社团有之,国家机构有之,“业余”专家有之,退休的文 博专家四处走穴也有之。从“鉴定”到“选宝”再到“赛宝”,立体媒体的介入,更是把社会公众把“求宝”的表面形式而把追逐财富的心情揭示得淋漓尽致。不仅 鉴定的主体五花八门,坚定地动机与结果也是千姿百态,不一而足。对于广大缺乏文物知识或者一知半解的社会公众来说,谁是权威?谁的说法可靠?谁是在履行法 定职责,谁又是在利用鉴定的美丽外衣牟利?许许多多的“持宝人”雾里看花,其心情可能正像一首歌里说唱的那样,“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世界看得清清楚 楚、明明白白。”文物鉴定发展到现在,应该是已经到了向公众有所交待的时候了。
不 是说业余文物鉴定团队中就没有好眼力的人,也不是说专家鉴定团队中就没有走眼失误,更不是说老百姓的收藏都需要经过官方的鉴定认可。我们只是认为,鉴定程 序要规范,鉴定人员要有资质,鉴定结果要对当事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专业与业余,通常来说是一个相对概念,可在许多时候往往是绝对的,而且从概率上讲, 专家权威的鉴定结果具有更大更多的可信度,这本是社会心理常识。现在,自以为学到一些文物皮毛知识的人,以及闲荡数量的民间收藏组织的“鉴定”人员,动不 动就指着文物专业鉴定机构的从业人员水平不行,总是在强调自己的鉴定水平是如何的高,借以扩大自己在鉴定方面的话语权,其目的值得深思。我们不否认在专业 机构里有些人知识结构和眼力不行,需要居安思危,如利提高自己的目鉴的实践能力,但是用否定一切来表明“业余”的水平高,这是应该拥有的正常态度吗?我们 认为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西欧县应该拥有的信息是知情权,经常听到看到文博机构退休的“副研究馆员”们到处走穴,并出具一文不值的“鉴定证书”,不禁令人质 疑:你经过哪一个经过法定职责的鉴定机构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你取得的属于专业职称部门的资质和能力了吗?更何况,收费鉴定进入一种文化市场管理的经 济行为,你的鉴定又经过哪一级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既然各种进入市场的文艺活动都需要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批准,怎么越来越火的有偿文物鉴定活动就没有看到 文物部门、文化部门的一点反映呢?显然,这应该是文化市场管理有待加强的一个领域。
对观众来说花钱买一个真实的鉴定结果是一个借脑借智的行为。一个“鉴定者”如果是知识缺乏,看不懂而做出错误判断尚在情理之中。为了几辆碎银,眼睁睁说瞎 话,就不仅仅是能力问题,更涉及到做人的品行了。我曾经不止一次地看到“收藏者”拿着鉴定书说,经过了某某专家鉴定,并说,鉴定时每件几百元钱,要证书者 另加几百元。曾看到某省收藏家协会对一位玉器收藏者的拍卖专场作了鉴定,几百件玉器一律冠于“红山玉器、良渚玉器”,拍卖结果基本流拍,说明市场对这种“ 鉴定”的结果并不买账。江湖上有不少包治百病的江湖郎中,为了骗钱而兜售假药、假医,被人们视为骗子。业余鉴定专家(包括具有职称但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个人 行为)把假文物当成真文物,用欺骗的手段糊弄老百姓,不也是一种“文化骗子”吗?这与那些把假文物、赝品卖给“收藏家”的地摊小贩的行为又有什么本质上的 区别呢?现在的文物赝品、仿制品大行其道,构成了销假、买假、藏假、鉴假为真的一条龙销售渠道,这些鉴定专家所起的推波助澜作用能轻视或忽视吗?
清 理文物鉴定市场的混乱局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缺位。在这方面国家有关方面可以从堵与疏的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文物博物馆系统的专家学者尤其是具 有相应鉴定资质的专家和责任鉴定员的教育与引导,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对已离退休并愿意贡献余热者,可以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其在参于民间鉴定文 物的活动时,应到当地文化部门申报批准,从而使专家的个人鉴定行为与履行公务活动的职责区分开来,也使鉴定行为进入公众的监督视野,从而尽可能确保“受鉴 人”物品的正当合法权益。二是国家文物鉴定机构要尽可能开展形式多样的免费鉴定活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安徽文物局推出的“鉴宝江淮行”活动,组织有鉴 定能力和鉴定资质的专家在全省范围内为文物收藏者免费鉴定,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充分说明这种形式有着良好的社会效应。三是文化文物部门对本辖区范围 内发生的非公务文物鉴定活动要密切关注,切实履行文物执法部门的职责,对属于收费又未经报批的民间组织的文物鉴定活动要予以劝阻和取缔。民间文物鉴定收费 是我国经济社会在经济发展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的文化消费和经营活动。不仅活动的组织者、鉴定人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文化文物部门 也应根据这种已经较为普遍的社会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程序,使收费文物鉴定走向法治轨道。四是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社会 群体的客观需要,在继续重视“文物鉴定”走私文物与涉案文物的司法职能与藏品鉴定行政部门的同时,要把这一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向社会辐射。除了继续强化具 有法定职责的各级文物鉴定机构的建设外,也要制定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业余文物鉴定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委托考试,允许社会上经过文物知识培训,愿意在“文物 鉴定”领域一展身手的各界人士申报“文物鉴定”的资质,使之成为社会服务的中介组织。就是说“文物鉴定”不应该再是国家政府垄断的一种特殊行业,民间组 织、法人、和个人只要愿意,也可以经过考试获得相应的资质,从而成为国家文物鉴定机构人手不足的补充,开辟民间文物鉴定合法规范的新渠道。
只 有这样经过法规管理与执法管理的“堵”和适当开口子设立准入制度的“疏”的手段,“文物鉴定”混乱,民间文物鉴定书毫无价值又满天飞的现象才会得到有效遏 制,社会公众收藏文物、保护文物的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真正实现。复兴文化、爱护遗产的社会氛围才能真正形成,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才会拥有真正的群众基础。
(本文刊登在《文物天地》2009年第12期)